第167章蛇蝎心肠

作者:青衫仗剑行天涯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
1,严重暴力;2,强奸既遂!

也就是,前者是寻常强奸案中,将对方打服。

是的,多数强奸案,男性还是女性,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,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,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。

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,打的神志不清。

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,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,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。

後者..

就是字面意思。

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。

只有对方已经强奸既遂,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,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!

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。

但事实就是如此。

「就本案而言。」

「请问,案件受害者刘国富,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!?」

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,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,他反倒是将视线与之对上,最终落在审判。而他问题的答案是..

「没有!」

「就本案而言,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「无限自卫权』的核心条件!」

「被告人张月,身上并无明显外伤,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!」

「同时,她也并未强奸既遂!」

後者,她没被强奸。

而前者..

强奸未遂,没有暴力,开启不了自卫权。

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