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代理人,你方还在断章取义!」
「哪怕刘国富一开始是进行身体控制,但...但後续性质依然发生改变。」
「通过现场录音,以及监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来看.看....」
「这与《刑法》第236条「强奸罪』的定义完全一致!」
「否则。」
「请你方解释,为何刘国富在「自卫』期间,会做出撕扯衣物等行为?难道这也是自卫的一环!?」单从控制,你可以说自卫。
但後续行为呢?
钱吴可没听说过,什麽自卫行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,以及是作势扒下自己的裤裆!
如果这也算自卫的话...
那什麽才算强奸!?
对方摆明了,是想以「连续性动作』,将强奸的行为,强行与自卫反抗进行嫁接。
「这.」
审判上。
三个法官陷入思索之中。
两人说的都属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种。
很少会出这种案子。
尤其是这种,同一种行为,却能说出两种法例,两种思维的情况!
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片刻,最终,扭头看向代理人席位。
「被害人民诉代理人。」
「上述,被告人对你方的质疑..你方是否有异议?」
法官终究只是敲锤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