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有关药物作用到病患身体,并非是由我方当事人哄骗对方进行服用,而是宠物医院!”
举个例子。
你卖一包老鼠药给人,让对方去抓老鼠。
而这个买药的人,却说这是人用药,给别人吃了导致死亡。
难道,这能证明你触犯了《药品管理法》,也就是你自己将老鼠药冒充人用药,卖给其余人让他们使用?
不。
“我方被告人,从未将药物以人用药进行贩卖!”
“他的末端买家,是宠物医院,而第一人民医院的患者,是由宠物医院所导致。”
被告席上,徐德开口,将思路理清。
导致病患身体出意外的,应当是宠物医院,是他们将兽用药卖给对方。
甚至,宠物医院也声称这款药是兽用药,不能给人服用。
只不过李家河那些人属实是走投无路,被逼到极致,如此,才假装购买兽用药,实际上自己当成人用药进行服用。
所以。
综合来讲......
“就本案,被告人高瑜身上不存在任何‘私自制作、贩卖人用药’的嫌疑。”
“应当以《刑法》第147条,‘兽用药’为核心进行审理!”
被告席的徐德说道。
被告人席位中的高瑜则是稍稍愣了片刻,旋即恍然大悟。
‘原来我贩卖的是兽用药啊!’高瑜内心如实想着。
徐德没有理会他该如何想。
还是那句话,法院看的只是客观证据,和你本人怎麽想,实际上问题不大,有时候哪怕你认罪,可只要没有证据,你认罪的话和放屁的区别也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