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请公诉人宣读诉书!」
话落。
徐德的身侧,公诉席上。
第三个检察官,裴检察官站起身,他手中握着一张诉书,缓缓朗声宣读。
「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。」
「就本案。」
「被告人朱大力,性别男,年龄34岁,出生於..
」
「於2003年,5月7日被警方依法抓捕。」
「经本院查明,案发当天2003年,5月7日,被告人朱大力,曾於【弘阳土木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】一支建设团队内,负责建设第六人民医院」的工地中,於受害者产生矛盾,随即导致受害者张木山身死。」
「根据调查。」
「被告人朱大力,在休息日当天下午一点半,因预支工资,被朱大力所注意,被告人朱大力上前借钱,被害人不肯,双方爆发激烈冲突。
1
「冲突中,朱大力曾对张木山进行一定殴打..
」
「6
「」
很明显。
这段说的是张木山身上存在的两个时间段的伤势。
也就是讨债导致,以及身死之时,两个时间的伤,公诉方描述正是前者,被朱大力一己之力抗下。
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,没有监控,案发现场也处於工地,打斗现场没有痕迹留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