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请问,确切的凶杀证据呢!?”
被告席。
金牌律师严密,冷不丁突然开口询问。
他手中捏着材料,脸上满是凝重,一字一句道:
“审判长。”
“在上述公诉方所给出的回答来看,本案...全程无法证明被害人黄成伟是由被告三人所杀!”
“首先是相机的视频。”
“视频无头无尾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,明确规定: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疑问,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。”
视频与录音定罪,是极其困难的事情。
举个例子。
多数人所知晓的,偷拍的视频以及偷录的录音,哪怕是有来龙去脉呢,法院也大概率不会采取。
更别提视频中的某一个画面了。
而王翰所拍摄的画面,首先是角度问题,明显的偷拍角度...当然,涉及到命案,是否为偷拍已经不重要,只要是事实即可。
但偏偏的。
视频已经被腐蚀的过於严重,只能截取出一张图片!
哪怕能给出合理解释,但多少也是有疑问的,所以,直接属於‘不得作为定案根据’的非法证据/瑕疵证据范畴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图片上,确实呈现为被告人作势打人。”
“但我请问,难道就能因此断定,被告人孙虎手中的棍棒真就落了下去?”
“难道,就能直接肯定,视频内的就是凶杀现场,而不是普通的矛盾?”
被告席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