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而这两份报告便是......”
“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,以及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!”
“上述两份报告,完全可以充当我方辩诉角度的依据。即:致魏田死亡的器械并非枪械!”
话落。
这下。
众人算是彻底看清他手中的两份材料,整个人不由愣了又愣。
早...早已记录在内?
“不...不对!”
“被告方,请你方考虑好再进行开口!”
原告人席位。
律师王燕好似是意识到什麽,回过神後连忙开口,焦急辩解着。
“案发後,警方曾根据死者体内残留的弹丸,委托法医做出一份鉴定。”
“其中,报告上明确写明,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弹丸,爆发出‘60焦耳’的动能!”
“虽动能较小,可...依照相关法律规定。”
“只要爆发出超过1.8焦耳的动能,即可按其余信息判定凶器归属。”
换句话说。
60焦耳的能量,虽然难以致人死亡,但这跟判定是否为枪无关。
所以。
有关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的鉴定...理论上最多只能当一个减刑辩诉。
可以在什麽领域减刑?
依旧是《刑法》16条,‘意外事故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