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。
是的。
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、律师、当事人回避,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。
徐德想了想,索性收敛语气,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:
“那我方,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!”
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。
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!
不过此时。
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。
检察官梁秉信,此时呼吸稍稍急促,大脑中快速思索,转瞬间,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,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,沉声道:
“审判长,有关枪械的判定,依据《枪管法》第46条,原文明确规定。”
“其中,核心认定标准有三点。”
“致伤力、动力、管状物!”
“其中,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,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装置。”
“而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这份回执鉴定中,也明确规定具备‘发射装置’,也就是‘管状器具’,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。”
这两点就是核心观点。
其中,有关上述动力...这玩意包含万象,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。
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,将气压、火药、机械动力、电都算了上去。
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。
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,不属於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,但只要具备动力,那麽,这核动力也算。
当然,如果你能造出来,也许《枪管法》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