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四章 奇哉怪也

作者:落笔无梅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
四千除以百五,得二十七日有余,通计前后共三十七日完工,较原限迟七日。

主事擅减人夫,不计天时折耗,致工程逾期。

钱粮既已实用,不坐贪赃,以调度失宜申诫记过,营造算功,须预留天时折损之额,预筹应变之策,勿临时轻改役数。

写完一道,张泰安再看最后一道,却是个人命刑案。

判题:一人夜宿独院屋舍,天明身死于室内。

房门自内闩死,窗牖完好无损,屋墙不见攀爬凿破痕迹,尸身颈间留有扼痕,无外伤兵刃之迹。

同住院内仅有一人,当夜无人出入宅院,此人坚称整夜闭门安睡,不曾听闻动静,拒不认罪。

现场不见凶器,亦无目击证人。

问:命案从何勘验推求?死者自尽,抑为旁人加害?嫌疑之人当如何鞫审定罪?

这种刑事案件,张泰安不曾经历过,思索地久了些,落笔时也有些犹豫。

判曰:门窗内闭,不可遽断自尽。

当先验尸,辨扼痕指印深浅,皮肉瘀伤之状,自扼与他人施力痕迹自有分别。

再审屋舍门闩有无细缝机关,可否自外布设落闩之术,查验地面梁柱有无绳索、布帛残留痕迹。

若伤痕形制绝非自力所为,则必院内之人行凶,事后布设密室假象。

隔别研诘当夜起居,灯火动静,察其供辞虚实。

苟无确凿实证,疑罪从轻,不得妄坐死罪,然其独守院舍,安防失责,亦当依律论罚,待他日获旁证再定重刑。

写完之后,张泰安将试卷交给书吏。

书吏捧着来到隔壁,呈与三位官人。

孙台、皇甫晏二人当即俯身看去,一旁的郑浩也前倾身形,目光落于卷面之上。

两道考题乃是皇甫晏精心挑选。

工程算术暗藏工时折算、人力损耗、天时折损三重陷阱,寻常士子只读经义、不通实务算学,十有八九会算错工期,判错罪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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