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。”
陆诚念出日期,语速放慢。
“最后一笔与该原始赃款存在直接关联的资金,金额一千二百万,从徐天成控制的幽灵账户转出,用于全款购买魔都新天地一套豪宅。产权登记人,是徐天成的情妇,王某某。”
陆诚转向审判长。
“请法庭查验物证二、物证三、物证四。”
书记员接过三份文件袋。陆诚逐一说明:物证二,涉及十七家离岸公司的完整银行流水,由国际刑警组织协助调取,盖有瑞士、新加坡、开曼三地金融监管机构的认证钢印。
物证三,七家离岸公司的注册文件,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笔迹经鉴定,均出自徐天成之手。物证四,豪宅的购房合同、转账凭证及产权证复印件。
三份物证摆在桌上。
和交割单一起,将二十六年前的资金轨迹,连接到三年前。
审判长逐一翻阅,左右两位审判员的目光在文件和屏幕之间来回移动。
陆诚收回激光笔,面向审判席,声音低沉
“审判长。”
“根据《夏国刑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: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”
陆诚偏头,目光扫过被告席。
“徐天成对绿洲案赃款的掩饰、隐瞒,是其抢劫杀人罪行的延续。这种洗钱行为从一九九八年持续至二〇二三年,长达二十三年,从未中断。
犯罪行为终了之日,是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。”
陆诚停顿片刻。
“距今,三年。”
陆诚把激光笔搁回桌面,笔身在桌上转了小半圈,停住。
“本案追诉时效,远未届满。”
法庭内鸦雀无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