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如在开海之前,就没有管理海贸的事务,那麽新事物出现,到底由谁管理,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
此外还有一些事务,比如原本大明混乱的税收体系,国库和内帑彼此纠缠,责权如何划分,这都是非常重要的。
总纲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。
有了这部总纲,以後各司衙门的职权就明确了,以後事权和责权划分就有了法令依据。
这等於说,李一元在法律层次上,重新梳理了大明的底层结构。
虽然这些改革一时半刻看不出什麽,但是却算是夯实了大明的地基。
当然,李一元也不是全能的。
在新法中,对於内阁的地位还是不明确的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大明传统的惯性还在,千百年对相权的制约也一直在发挥作用,公然明确内阁的宰相机关地位,这会遭到巨大的反对。
所以在这部新律中,虽然明确了内阁对於六部九卿衙门的领导权,但是也没有将之提升到相权的高度。
同样含糊的,还有苏泽这个中书门下五房。
不过苏泽对此倒是无所谓。
其实如今的中书门下五房,权力上有些畸形了。
因此在自己的存在下,中书门下五房的权力有些过大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这不是一两条法律能够改变的。
上部为刑事法律。
谋杀、盗窃、贪腐、叛乱等重罪在此明确界定。
量刑标准也做了细化,减少了「酌情处理」的模糊空间。
尤其是引入了「罪刑法定」原则,禁止比附援引,杜绝了官员任意解释的可能。
下部为民商法律。
田宅买卖、契约纠纷、继承分割、商事纠纷等民事条款归於此。其中还增设了专利、商标、船舶登记等新兴事务的条文,明显是为适应开海後的贸易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