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泽注意到,李一元还引入了「法不溯及既往」的条款。
新律实施前的行为,按旧律处置;实施後的行为,才适用新律。这避免了法律变动引起的混乱。
此外,新律明确区分了「公诉」与「自诉」。
命案、贪腐等由官府主动追查;
田产、债务等纠纷则需事主自行告诉。
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,也给了民间解决纠纷的通道。
然後是公诉检察官制度,和地方警察制度,这些都被写入到了新律之中。
苏泽合上纲要,看向内阁方向。
这样的律法结构,已接近近代法典体系。
李一元不仅完成了修订,更完成了一次法律编纂的革命。
如今的大明律,有宪法、刑法、民商法的部分,这放在一个近代国家,都是非常先进的法律体系了。
更不要说,李一元和大理寺卿戴才推动的警检法改革,更是近代国家司法体系的通用底层框架。
一旦落成,大明的司法建设必然要更进一步,甚至可以说,这一两百年内,估计没有国家的司法体系,能追上大明的高度。
但是李一元在转任正式阁老的时候,却遇到了阻力。
专务阁老转正并非是第一次了,但是雷礼转正,是靠着治水成功的功勳,而且雷礼在入阁之前,没有和李一元那样,对着君臣百姓立誓三约。
李一元是当真君臣百姓立下入阁三约的,如今到了他转任的时候,到底三约有没有完成,这个入阁仪式要怎麽走,产生了巨大的争议。
首先就是这入阁三约,应该由谁来判定的事情。
吏部跳了出来。
吏部尚书杨思忠上奏,所谓专务阁老,其实就是「权知阁臣」,既然是权知,那按照当年的制度,权知转正的评价工作,七品以下归属於中书门下五房,七品以上的归属於吏部。
也就是说,李一元的转任与否,应该由吏部先拿出评判意见来。
这自然遭到了一部分官员的反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