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02章 倭国检查署

作者:肥鸟先行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
「9

「为保条约长久施行,倭国局势长治久安,下官奏请於倭国堺港设立大明驻倭检察署」,专司监察诸大名行止,整肃法度。」

高拱问道:「苏尚书所言检察署,具体执掌为何?」

苏泽答道:「其一,监督诸大名是否恪守条约,尊奉倭王为共主,有无逾界攻伐、私扩军备之举。」

「其二,审核诸大名继承人选。倭国下克上之风盛行,嗣位之争常启祸端。检察署可依条约,审核其继承人是否得位正当、德才兼备,报天朝核准後,方予承认其法统。」

「其三,受理诸大名间、或大名与倭王间之讼争,依条约及大明律精神裁断。」

「其四,监察诸大名会议」运行,确保其决议不悖条约根本。」

雷礼沉吟问道:「此议甚善。然检察署以何名义设立?若直接冠以大明」之名,恐引倭人抵触。」

苏泽道:「可称倭国事务检察署」,明示其职责限於倭国封国间事务。」

「然主官须由陛下钦点御史出任,属员可由大明吏部选派精干吏员,并招募通晓倭情、汉学之本地士人佐理。」

「署衙设於堺港大明使馆旁,便於与黄大使协同,亦利威慑。」

张居正还是关注钱从哪里来,他问道:「经费何出?」

苏泽答道:「初设之费可由罚没之明智光秀逆产支应。长久之计,可仿市舶司例,从倭国关税中划拨固定比例,或由诸大名按石高分摊岁费。此亦使其知检察署存续关乎各自利害。」

戚继光虑及军事,他问道:「检察署若有察,如何确保其裁断得以施行?若有大名抗命,是否仍需水师动武?」

苏泽说道:「戚阁老所虑极是。检察署本身无兵,其权威须赖天朝後盾。检察署弹劾某大名,先由诸大名会议」议处;若会议不决或该大名抗命,则报由驻大使及第一水师统制官会商,呈请朝廷定夺。」

「情节重大者,可请旨授权济州岛的第一水师临港示警乃至讨伐。平日,水师巡弋、

条约明载之罚则即为震慑。」

李一元从典章角度补充道:「检察署职权、运作规程,当写入《倭国事务章程》,作为《堺港条约》之附例,由诸大名签署认可,使其行权有据。」

「相关条款可纳入《大明会典》,永为定制。」

沈一贯言道:「鸿胪寺可负责与倭王及诸大名沟通此事,阐明检察署意在止争保和,非为干涉内政,乃为保障各封国权益、维护条约大局。」

高拱综议众人之言後道:「苏尚书此议,实为将天朝监督之责制度化、常设化,化被动应对为主动管控,深合治藩之道。」

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