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58章 法无禁止可为?

作者:肥鸟先行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
钱琏插话问道:「赵兄怎说起刑名来了?」

赵有德摆手说道:「且听我说完。我由此想到京察之事。如今京察程序,虽有衙门初考、吏部覆核、廷议核定、陛下裁决四步,然官员若对考语不服,申辩只能在本衙门公示三日之内向堂官提出。」

「堂官若置之不理,便再无申诉渠道。」

周明点头说到:「确实如此。」

赵有德继续道:「更甚者,科道拾遗」之权,可在京察结果公布後任意弹劾已通过官员。」

「被弹劾者往往即刻停职待查,却无当面对质之机。此与民间诉讼许人申辩」之理相悖。」

孙文启重新坐下问道:「赵兄究竟想说什麽?」

赵有德正色道:「我提出两点主张。其一,京察及科道办案,皆应在《大明会典》框架之下行事,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」原则。凡律法、会典未明确禁止之行为,官员行之不应受惩处。」

钱琏皱眉:「此话怎讲?」

赵有德解释道:「譬如海左都奏疏所言庸懒昏推」四类官员。庸」指才能平庸,懒」指怠政,昏」指糊涂,推」指推诿。」

「此四者在《大明律》与《大明会典》中并无明确定罪条款。若仅凭此四字考语便降调革职,恐失法度。」

周明思索说道:「但京察本为考核官员政绩,非刑狱定罪。」

赵有德摇头道:「考核亦需有法可依。如今各部堂官写考语,常凭个人好恶。甲堂官视勤勉」为每日点卯即可,乙堂官却要求事必躬亲。标准不一,却都以不称职」论处,岂非不公?」

孙文启道:「朝廷自有考核标准。」

赵有德追问:「标准何在?《大明会典》卷十二《吏部十一》载京察条款,仅列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、贪酷」四等,并未细述何等行为属不称职」。」

「各衙门自行其是,这便是问题所在。」

他顿了顿,继续道:「故我主张法无禁止可为」。只要官员行为未触犯《大明律》

及会典明令禁止之条款,便不应在京察中被定为不称职」。

「譬如某官才干平平,但按时完成公务,无贪污受贿,无玩忽职守,便应属平常」,而非不称职」。」

钱琏质疑说到:「若按此说,许多尸位素餐者皆可安然留任。」

赵有德答道:「尸位素餐亦需明确定义。何为屍位」?整日不办公务可算。但若官员每日点卯,处理文书,虽无建树亦无过错,便不算屍位」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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