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

作者:(南朝宋)刘义庆著 ;秦清译注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
陈仲弓为太丘长,有劫贼杀财主,主者捕之。未至发所[1],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[2],回车往治之。主簿曰:“贼大,宜先按讨。”仲弓曰:“盗杀财主,何如骨肉相残?”

陈寔做太丘县令时,有强盗图财杀人,主管官吏逮捕了他。陈寔前去查办,还没到事发地点,就在半路上听说有妇人生了孩子后不肯养育,便掉转车头前去处理这事。主簿说:“盗贼所犯的事情大,应该先去查验惩处。”陈寔说:“杀人劫财,哪里有骨肉相残严重呢?”

[1]所:事发地点。

[2]在草:分娩,古时生孩子多用草席垫着,故称“在草”。不起子:不养育孩子,这里指杀死婴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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