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只能证明后来的人用了他留下的路,不能证明那个人就是他。
第三栏,债。
第一笔一万二千两进入永安粮行,买入真实旧债,受款债主与收据闭合,余银为零。
第二、第三笔也各有对应的债权与出库流转,其中有人借假军饷票低价收真债,有人从转押中获利,须另案追查。
四方没有发现钱进入程宅、程氏亲族或程见微名下。
也没有发现程肃在狱中指定受益人。
没有发现,不等于永远不存在。
但死罪不能靠“也许存在”成立。
第四栏,原判。
十年前原判把军粮亏空、假兑票与程家获利并成一条侵吞链。如今最关键的“程家获利”没有证据支持,狱后四万八千两又不能倒算成囚犯十年前已经完成的侵吞。
谢闻简念出合卷结论:
程肃侵吞军资并归于私家的定罪基础,不足。
狱后残印及三张合并兑付,不能以现有证据归责程肃。
狱后取印人与票款获益链,另案续查。
复核所里没有人欢呼。
这两行只能把程肃从一条最重的死罪下移开。
不能把他送出牢门。
···
刑部主事翻到第二卷。
“程肃十年前擅调军粮,是否成立?”
“成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