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八一章 国富论(三)

作者:望舒慕羲和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
【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,在未向国王保证,和出示向西报告之前,不得购买任何羊毛】

【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,便将羊毛向海边输运,一经发觉,就没收其羊毛,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……倘在查封后,有人要求领还,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,在败诉时,除了其他一切处罚,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】

再再比如:

【威廉三世八年之法令:凡羊毛贸易,羊毛不得装在箱内、桶内、匣内,以防逃避】

【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,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“羊毛”或“毛线”,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,每磅罚三先令,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】

【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,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,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,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】

如果说,这还不像是“秦法”。

那么,加上下面这两条,那就绝对没跑了。

【凡违法卖羊毛种种,皆有罚款……】

【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,裁判罚金,由其全村课税来偿还】

【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,以求减免罚金,则处以徒刑五年】

【任何人都可告发】

【告发者免罪、免罚】

再有:

【依威廉三世八年之第20条法令之规定:织机或机械禁止输出,违则不仅把输出乃至企图输出的织机或机械没收,而且须科罚金四十镑】

【此法令鼓励告发。罚金40磅,一半归于国王,一半归于告发人】

【另后之法令……若私自出售,违则货物没收,犯者科罚金二百镑,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,亦须科罚金二百镑】

【一半罚金归于告发人】

这些法令,只是林林总总的诸多法令中的一小部分。

一叶落,而知秋至。

这还只是羊毛部分。

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