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燕瞥了眼公诉席,见对方没什麽意见,内心微微一沉,稳住心神。
思索间,又掏出另一份文件。
“这是2003年5月1日案发後,海城警察与市级人民检察院,在被告人老家‘老屋村’,针对其邻居与朋友进行走访所取得的‘证言’!”
“证言中,多方人员针对凶器进行了指证。”
“有人曾吃过被告人用枪械所打的猎物,也有人借过这柄‘土枪’。”
“在社会因素中,此凶器毫无争议地是法律标准上的‘枪械’!”
禁枪令之前,枪并不是什麽见不得人的东西。
李杰和村里其余可以持枪的人,时不时就外出打点鸟。
所以当初稍微走访调查一番,所谓的‘指证’自然就数不胜数。
但问题来了......
“原告方,此言差矣!”
“从社会因素中,给一件物品如何定义,是要从两方面去看!”
不等审判台开口示意。
被告席。
徐德此时再次流露出耐心解释的表情,睁大眼睛,语气柔和,好似是在为对方解惑。
他道:
“一,是物件在固定时间内存在的物理条件!”
“你方所说,凶器在1995年之前,是符合法律《枪支管理法》中,对‘枪械’的定义标准。”
“但正如你方所言,凶器只在1995年之前,其物理条件符合‘枪械’标准,而不是现在依旧符合!”
“请问,现在的凶器,其物理条件是否还符合枪械定义标准?”
徐德满脸诚恳,眼睛睁的很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