撕约那天,法院的调解室里坐了四个人。
我,林飒,沈砚之的律师,还有一个姓周的书记员。
对,姓周。
我看了一眼他的工牌,又看了一眼自己的手。
手是稳的。
沈砚之本人没来。
律师说,他“身体不适”。
我知道他是不敢来。
调解的焦点是那页附加条款。
对方律师的说法很熟练:
“该页系助理误附,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”
“我方当事人愿意撤回,并已履行财产补偿。”
“希望法庭认定该页无效,本案终结。”
林飒站起来。
“对方说得对。”她说,“该页确实无效。”
对方律师愣了一下。
我也愣了一下。
“但无效的认定,”林飒继续说,“不等于责任的免除。”
“这一页上的署名,不属于本案任何一方。”
“它属于一个,据称已于五年前死亡的第三人。”
书记员抬起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