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轻御史把结论念得很慢:“沈氏商印真。原始位置为收件栏。仅能证明该件曾送达沈氏经手柜口。”
帘外,程见微道:“再加一句,不能据此证明核样,更不能证明执行授权。”
御史看向刑部主事。
主事点头。
笔尖落下。
“不能据此证明核样及执行授权。”
柜房里安静了一瞬。
十年前,程肃呈给粮商的担保合抄件上,同一枚印却被排在第三栏下。
执行授权。
两张纸都是真纸。
那枚印也是真印。
假的不是印,而是印与栏位之间的关系。
长公主府女官将昨日的合抄件摹页放在另一张案上。众人不许把原柜根移过去,只能隔案核版式。
合抄件没有涂改痕迹。
它不是从这页柜根整页照抄。
它只取了收件日期、来件名目与沈氏印样,再重新排入一张“民间担保合抄式”。原柜根上的三栏被删去,沈氏印下方另添了“许以商信,共任其兑”八字。
那八字没有署写人。
也没有单独的落款。
程见微问:“合抄规则里,允许摘印移栏吗?”
柜正从公用格例里翻出一页。
“只许摘录已经核准的意思,不许用收件印替核准印。若原件有收件、核样、执行三栏,应随录栏名。若只有收件,不得补作授权。”